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由商务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或WM,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T或WM/T。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出版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应当适时复审。
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组织对标龄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分别提出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商务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复审,发现相关技术内容存在问题,影响标准继续使用,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的,由原标准起草方提出该标准的修改建议,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修改单由商务部批准,统一编号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再版时应将标准和相应的标准修改单共同编辑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行业标准复审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行业标准修订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