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五) 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目录;
(二)提出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
(五)参与审查本专业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