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书》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编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任务承担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商务部经汇总、审查、协调,形成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由商务部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行业标准项目的,商务部批准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应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一)商务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
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