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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1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5  浏览次数:2725
核心提示:皖经信中小企函〔2012〕437号各市经信委(经委),广德、宿松县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
皖经信中小企函〔2012〕437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广德、宿松县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和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决策部署,配合推进 “五大攻坚”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年”活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就推荐“2011年度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示范平台的依据和条件:
    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见附件)。对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从业人数15人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和技术服务需求。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二、推荐示范平台的程序
    各市推荐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不得超过5个,包括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要填写《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要附申请材料,填报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版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于5月25日前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三、对已获得省级示范平台的管理要求
    对已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填写《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随上述材料一并上报。
    联系人:庄皖,电话:0551-2871861,邮箱:zhw9183@163.com
    附件: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加快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安徽省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省经信委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一周。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平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3月份启动。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省经信委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并从业绩突出的示范平台中推荐参加国家示范平台的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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