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七: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组织技能鉴定的监管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促进职业资格保证书制度的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为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监管部门。
二、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不定期地抽查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并全程监督技能鉴定的组织试卷、确定考点和考证工作。
三、 定点培训机构须与培训学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 市劳动保障局须与定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开班第一节课向培训学员宣布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培训课时、技能等级,宣读本细则“监管”要求,公布市劳动保障局监管部门举报电话(3837445)。培训期满后由学员填报培训质量反馈意见表,并报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五、 各区劳动保障局须设立培训学员两项补贴发放窗口,组织人员并确定每周1-2天为培训学员的补贴发放日。各区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