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置就业人数给予适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自享受政策之月起计算)的可延长至退休前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十八条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单位),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2、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公益性岗位补贴内容复印件;
4、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
5、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7、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200元。
操作规程见附件三
第六章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贴息
第十九条 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和拨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芜银转〔2009〕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第二十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组织起来就业补助
第二十一条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应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主要用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实训、创业扶持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补助。
第二十三条依据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担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用于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础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系统软件开发、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信息联网以及网络维护等。该项资金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市场需求大、培训有规模、门类齐全、培训有成效的公共实训机构,根据符合就业资金扶持条件的实训人数以及其实训绩效,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各级创业指导中心为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等创业扶持,根据其扶持创业的成功率,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经费,以用于正常性工作经费开支。对为创业培训合格人员提供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增强创业者能力,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实训补助。
第十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工种)课时,经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实行先缴费培训后享受补贴的方法,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凭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按照“自愿申报、严格评估、统一认定”的原则,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将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认定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2、必须具有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条件,如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习训练基地和师资等。
3、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相应的职业(工种)介绍和就业推荐能力(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
4、培训机构管理正规,建立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员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具体程序是:
1、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开设职业(工种)、师资等基本情况,拟开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形式,以及培训后就业安置计划等;
2、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
3、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含年审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4、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具体培训项目及经招标认定的各专业(工种)收费标准。
(二)对已按《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911号)规定程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不再重新认定。
(三)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和引进退出机制,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年审。每年可根据新的培训需求充实新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行为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分类补贴,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课时等因素,暂分为A、B、C三大类。
(一)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6-12个月,并达到500课时,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二)B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的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3-6个月,并达到300课时,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三)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在1-3个月,并达到180课时,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第三十条 培训学员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享受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补贴;未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不享受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合同,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申请补贴资金的(订单式培训),或由用人单位组织在岗职工实施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培训结束后,依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的批复,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汇入用人单位或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操作规程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