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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1  浏览次数:56755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十三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本市户籍并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下简称“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1、“4050”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或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2、“双零”家庭成员:“双零”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12个月以上的家庭。

3、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连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4、其他就业困难人群:一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丧偶单亲家庭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二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且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三是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本市核发的《残疾证》,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一经确认,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首页签注。

第十四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同一人员被不同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社保补贴的,享受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社保补贴申报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社会保险内容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7、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

第十六条对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两种情况的: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2、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职工在非国有企业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后再次失业,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108元/月、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述人员补贴标准为180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10元/月、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自享受政策之月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到期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内记载社会保险补贴内容、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应附:

1、社保补贴申报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社保补贴内容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操作规程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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