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期间内,若出租方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确立的保障承租方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原则。若出租方出卖房屋没有通知承租方的,承租方只可以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出租方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除外 。
2、 但在下列情形下,承租方不得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1)租赁房屋的共有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方将其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
(3)出租方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方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4)第三方善意购买房屋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