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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开庭当天,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3  浏览次数:2412
核心提示: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应诉、不答辩、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如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够形成证据链, 法院将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谓拒不到庭是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原、被告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原告方拒不到庭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原告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应诉、不答辩、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抗辩权。如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够形成证据链, 法院将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所谓“拒不到庭”是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原、被告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原告方拒不到庭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原告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所谓“撤诉”,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撤回其诉讼的一种处分行为。诉讼一经撤回,人民法院便不能对该案继续行使审判权。


(2)在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或原告申请撤诉而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不能把缺席判决作为惩罚缺席当事人的手段,而应依法保护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即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若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不能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只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例如:

受害人江某依法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其医疗费8000元和财产损失(摩托车)9000元。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已向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及第三人巩某送达传票。但开庭时,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说明理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和第三人拒不到庭,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是合法的。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人民法院不能把缺席判决作为惩罚缺席当事人的手段,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就失去了主张权利或进行反驳的机会,很可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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