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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5  浏览次数:1126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应对当前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保增长、保企业、保就业,调结构、促转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现就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调度与分析,抓好重点行业、重要骨干企业、重点产品和重要生产要素的运行监控,密切关注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防止出现大的波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电油气运供需调度协调,进一步理顺煤电双方关系,指导煤电双方落实省内电煤供需合同,按序时进度足额兑现。制定电力迎峰度夏和度冬应急预案,保证煤电运有效衔接,确保电力供应。各地要加强调度,在抓好节能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成长性强的企业的用电需求。

  二、大力促进省产工业品销售

  (三)鼓励省内能源、交通、水利、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和机具等采购使用省内产品,省内生产企业要给予价格优惠。

  (四)省内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燃料、辅料以及零配件等,凡是省内可以提供且达到质量要求的,鼓励优先采购使用省内产品。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供需对接指导。

  (五)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和使用省产装备和省内产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居民采购本省名优特消费品,鼓励省内企业相互配套形成和延伸产业链条。

  (六)各级政府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将促进省产工业品销售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展销,开展产需对接活动,搭建产需合作对接平台。省政府今年组织开展“皖货全国行”活动,重点赴西北地区开展系列产品展销,促进市场敏感度较强、竞争激烈的产品销售。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同时,鼓励企业制订灵活的营销策略和措施,加大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八)建立困难企业认定机制,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配合,分别于2012年4月底和6月底前分批在全省范围内动态认定困难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并可依法申请税收缓缴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九)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纺织、食品、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国税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核定企业收购发票的申领数量和版面,保证收购业务需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各地、省有关部门要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大对结构性减税、减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地要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等,鼓励企业对不合理负担进行举报,加大对乱收费、乱评比、乱检查、乱摊派等“四乱”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力度。

  四、优化要素保障

  (十一)积极保障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切实保障与中央企业、知名民营企业等合作工业项目用地。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清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企业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十三)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监管,降低票据贴现手续费,严格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收费,严禁强行“搭车”推销各种理财产品。

  (十四)规范企业薪酬分配秩序,实行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和社会贡献相挂钩的分配机制,利润不增长的企业,工资薪酬总额原则上不应增加。

  五、积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十五)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六)各级财政要围绕保增长、促转型,调整各类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使专项资金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成长潜力和行业带动性、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强的中小、微型企业倾斜。

  (十七)各级财政用于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加快下拨进度,2012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上半年拨付至企业。

  六、切实加强对工业经济发展的领导和协调

  (十八)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型工业化在“三化同步”中的支撑作用,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抓、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工业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服务活动,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实行“一企一策”。 对盈利大户,鼓励其进一步增加盈利;对困难较多的骨干企业,实施特殊帮扶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的亏损企业,帮助其扭亏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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