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条”中明确,从事会展业务的单位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减免。
“60条”中称,今年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