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60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2009-2011年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查范围
2009年至2011年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自查内容
(一)项目组织情况、实施进度、项目验收及绩效情况;
(二)中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及核算等情况;
(三)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自查,并按照自查内容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所附表格可在“安徽环境热线”网站下载,不得变更表格格式。
(二)请各市务必于6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其附表报厅规划财务处。同时,报电子版至tdp515@163.com。
联系方式:省厅规划财务处 0551-2376639
附件:
1.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609号)
2.2009-2011年中央环保专项和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清单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