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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 税收政策的操作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1  浏览次数:1800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以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1]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操作办法:

一、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程序

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按工商登记属地原则办理,到属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在市级注册的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开发服务处申请认定;中央在芜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在芜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芜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开发服务处负责认定。

(一)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需登记为失业);

(3)《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4)《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在校期间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7)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应提供毕业证书;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下载。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两份)(见附件4);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新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7)签订(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册(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章);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劳动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10)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下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符合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个人可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身份证明(参照第二条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扶持对象)及《个人认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至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经审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后,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三县纳税人向各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业主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地方税减免手续。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具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格式为:市代码+县(市、区)代码+发放序列号。

芜湖市各级起始编号如下:市本级B01001,镜湖区B02001,弋江区B03001,鸠江区B07001,三山区B08001,开发区B09001,芜湖县B21001,繁昌县B22001,南陵县B23001。无为县仍使用原编号,由省厅根据情况统一调整。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税收政策认定、享受扶持政策及年检等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并于每季后15日内将《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见附件5)以EXCEL格式上报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开发服务处。

五、本意见中的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税收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2、个人申请认定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表

3、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工作时间表》

5、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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