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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1  浏览次数:1997
核心提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通 知劳社〔2009〕10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经2月18日省就业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通  知

 

劳社〔2009〕10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

经2月18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民创业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创业扶持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创业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皖视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皖政〔2008〕67号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把以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切实优化创业环境,尽快形成政府积极鼓励创业、劳动者乐于自主创业、全社会大力支持创业的机制和氛围,在全省新建一批专业创业园,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园,鼓励支持城乡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培养更多的创业者。

二、规范专业创业园,创建创业示范园

各市、县(区)政府要适应广大创业人员的迫切愿望,因势利导,面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等不同人群,针对创业过程中的创业场地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加快建设一批专业创业园,为广大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政策扶持。

各地要对已建成的创业园进行规范,清理不利于创业带动就业的不合理规定,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创业园扶持范围,吸纳更多的人进园创业。不断提高创业园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使各类创业园真正成为创业者的“孵化器”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助推器”。

三、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对各类创业园实行下列统一的扶持政策:

(一)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减免,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三)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四)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进一步健全创业园服务体系

(一)加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1.各创业园要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政治素质较高、熟悉创业就业政策、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所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承担。

2.各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公开公示和限时办结制度,公开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兑现服务承诺。

3.各类创业园实行管理服务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

(二)积极提供多项创业服务

1.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全面承担创业园内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实施工作;组建创业服务专家团,为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指导创业者制定创业计划和开业方案;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服务,帮助创业者落实扶持政策,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把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选择一批成功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

3.收集和开发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及时对社会发布,向创业者推介。

(三)规范创业园的管理工作

1.规范创业园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与所用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收支管理。创业园场地费等收入要建立专户,封闭运作,专款用于水电费减免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与创业服务无关及财务管理规定以外的支出;定期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上一级业务主管、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每租用15平方米至少带动1人就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促进创业园向有特色、专业化方向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创业园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要紧紧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鼓励和扶持配套产品和后续服务的创业项目,积极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企业集群,努力建设“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并逐步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专业化创业园。

五、健全完善创业园的孵化器功能和良性循环的机制

1.加快建立滚动式培育小企业的机制。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在园内一般不超过3年,要建立创业园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创业园“孵化”中小企业的作用。

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3年后出园的中小企业,要继续给予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场地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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