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9〕115号
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切实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