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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7号 关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案更名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18  浏览次数:1003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2-07-16   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2-07-16


  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原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3%。

  2012年4月17日,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原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更名前后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股东名单、董事名单、原材料供应商名单、生产设备清单、销售客户清单和相关公证文件及我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材料。

  2012年5月17日与6月14日,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又分别补充提交了更名前后公司的关联方名单、被调查产品产能和产量对比情况、销售渠道及其他有关公司名称已发生变更的证据。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在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有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与名称变更前公司相比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对该更名申请无异议。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6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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