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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皖发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5  浏览次数:1143
核心提示: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市容局(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市容局(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建设部门组织好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市污水处理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审核。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充分听取各市住建部门的意见基础上,于7月31日前将项目库imo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并通过安徽省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78.99.153:9090/hjxm/)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复核,对存在规模过大、投资偏高、工艺技术不合理等问题的,有关市需按复核意见进行调整。请于8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县(区)发展改革委的业务指导。规范项目审批,加强与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衔接,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能评审批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间不得早于环评、用地预审文件批准时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等原则同实行同级审批,由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需提供授权审批文件或证明文件。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的,需明确资金具体数额和来源。

  三、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材料,并逐项检查、核对项目建设条件。对已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征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我们将优先申报。已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按时开工建设,对建设进度滞后、未完成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耿冬木   李  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张敬玉   郭佑芹

  联系电话:0551—2602781、2603213,2871261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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