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按《意见》要求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待被投资的初创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适时进行股权退出,获得的收益扣除本息后(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余下部分的50%作为创投投资收益,50%作为芜湖市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
第三条 各县、区在收到投资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作为专项奖励的收益缴入市财政局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资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其中60%奖励被投资企业股东(含社会风投机构),40%奖励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高管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认定。如企业未上市,则不予奖励。
第四条 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申报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填写《芜湖市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区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汇总后盖章并附申报材料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市级主管部门收到县、区上报的申请付款材料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各被投资企业,同时抄告各县、区政府。
第五条 申报创业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的对象,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股东名册、出资比例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定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未上市企业不提供)
(四)风险投资转让、退出或上市交易的有关文件;
(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完整的财务报表;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上述提供的材料,各县、区初审时需审核其原件。
第六条 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所在县、区全额追回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资金,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芜湖市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申请表》
附:
芜湖市创业富民风险投资收益专项奖励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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