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芜湖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是指以贴息、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初始创业,主要用于购买创业成果、创业项目开发、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创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按不少于30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10元/人(以区域内上年户籍人口为基数)的标准设立创业扶持资金,每年三月底前缴入市财政局创业扶持资金专户。除中央和省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的创业扶持支出,市财政只对县、区实际发生的各项创业补贴、奖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出,实行“以奖代补”,其中对县补助10%,对区补助50%。
第四条 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和汇总上报。
第六条 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首次创办个体和私营企业者(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并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第七条 创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对象填写《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县(区)人社局申请。
(二)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季度审核一次,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共同盖章并附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申请付款。其中:对中央、省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补助、奖励的项目,各县、区不得在创业扶持资金申报支出。
(三)市人社局收到县区汇总上报的申请付款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市财政局将创业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创业对象,同时会同市人社局抄告县、区财政局、人社局。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对象,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创业对象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提供退伍证明和自谋职业证明;
(三)辞职和符合国家、省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应提供辞职和提前退休证明;
(四)登记失业人员合伙或独自创办企业申请创业补贴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合伙经营企业人数证明;
(五)初创企业录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六)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注销和新登记注册等相关证明;
(七)申请贴息的,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对账单和付息凭证;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上述提供的材料,各县、区初审时需审核其原件。
第十条 各县、区申请支付的创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以其上缴的创业扶持资金数额为上限,且支出必须符合规定范围。超出限额外的资金数额,由县、区财政据实追加,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比例给予配套。
第十一条 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创业扶持资金等违规行为,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创业扶持资金;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