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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8  浏览次数:1752
核心提示: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2010年10月14日)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
 
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
2010年10月14日)
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市进程,积极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抓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历史机遇,坚持政府营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的指导原则,以大力弘扬创业精神为先导,以增强城市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努力建设全民创业型社会,为芜湖科学发展、率先崛起提供强大的内源动力。
(二)奋斗目标。2010-201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民营经济发展更富活力。每年新增创业企业0.3万户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1.2万户以上。到2015年,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达到550户,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资金达到5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经济比重达66%以上,创业带动就业达1∶5以上。
——创业载体建设更具规模。建成一批专业特色鲜明、孵化功能显著的创业基地。到2015年,各县区不少于5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少于3个。
——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市、县区(开发区)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形成科学的创业富民服务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场地、融资、培训、项目、咨询、维权等“一条龙”服务,把芜湖建成全省乃至全国最适宜创业的城市之一。
二、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
(一)广泛动员全民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鼓励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开拓创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人员科技创业,鼓励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主动创业,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辞职、退休和其他政策和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带头创业,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创业,扶持残疾人员自强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以“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带动农民创业,吸引市外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来芜投资创业。
(二)大力引导初次创业。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编制和发布《创业发展规划》、《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政策、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源供求等资讯。引导创业主体和创业资本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型现代农业开展创业,尤其要加大对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中介服务、现代金融等新兴产业创业的引导力度。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大企业进行专业化协作,做好产业配套,扩大创业领域。
(三)积极鼓励“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升级为法人企业,现有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经营场地和面积、就业人数三项指标,达到相应规模后升级为法人企业的,2年内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补助,3年内给予社会保障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产业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全市每年滚动培育100户“小巨人”企业。支持创业成功者富而思进,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实现“二次创业”。
三、加大财政金融投入力度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市财政每年按不少于3000万元、县区(开发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10元/人(以区域内上年户籍人口为基数)的标准设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并缴入市财政局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以贴息、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用于购买创业成果、创业项目开发、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等。除中央和省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的创业扶持支出,市财政对县区(开发区)实际发生的各种创业补贴、奖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出,实行“以奖代补”,其中对县补助10%、对区补助50%。
(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各县区(开发区)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或控股担保公司,每年完成不少于3亿元的担保贷款。各类企业高管来芜投资创业,其中自带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控股担保公司给予3倍的融资担保。进一步扩大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壮大各级担保机构实力,拓展担保体系的覆盖面。支持各银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无抵押或无担保类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合不同类型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各创业基地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为进入基地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并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担保方式,助推企业成功创业。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平台,降低收费标准,减少创业融资成本。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额度,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且创办的经济实体成长性较好的个人、合伙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可申请最高额为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的二次贷款,并按25%给予财政贴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政策,从2010年起,对每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或单位,市财政按省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奖励。
(四)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各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县区两级按1:1配套注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收在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完善和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相关费用优惠。对城乡新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纳的,由县区(开发区)给予返还补助。对进入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
(二)相关财税优惠。对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辞职或符合国家、省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下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其他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50%。
(三)加大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4000元。对各类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给予每户10000元的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到位。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继续按规定领取其应该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所得收入1年内暂不计为家庭收入;创业期间遭遇突发事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根据其创办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到2015年,由企业属地政府给予代缴社保费用,代缴额不超过所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四)优先土地供应。将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园区)规划,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鼓励各类开发区、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厂房,以低租金出租给创业者使用。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企业可采取对老旧厂房改建、扩建等办法,提高其使用效率,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五、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一)放宽创业场所限制。各县区(开发区)、相关市直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把创业载体建设与新兴产业规划结合起来,建立一批专业突出、特色鲜明的创业园区,叠加利用各类创业园政策,形成政策放大效应。对创办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咨询服务类企业,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以服务初始创业为重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宽覆盖的创业辅导体系。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以及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作用,探索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兼职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代理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创业咨询工作开展。
(三)打造创业培训实训平台。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芜湖建设皖江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和皖江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举办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和创业服务组织,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自身产业有选择地建立创业实训专业基地,开展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对积极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的专业基地,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建立创业实训的专业基地实训补贴。
(四)培养和引进创业人才。积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建设一支规模宏大、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创业人才队伍。贯彻落实好“55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等专项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发展壮大本地科技创新型人才队伍,鼓励风投机构集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高端创业人才提供项目资助、生活补助和安家补贴。本市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经批准,可在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内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
六、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县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创业富民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成立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可由事业单位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可由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在全市深入开展创业富民大宣传、大讨论、大发动,大力弘扬崇尚创业、宽容失败、敢闯敢干、自强不息的创业文化,使尊重创业、推崇创业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投身创业、艰苦创业成为劳动者的自觉追求,服务创业、支持创业成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形成千方百计谋创业、千辛万苦去创业、千家万户奔小康的生动局面。加大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力度,开展“创业富民论坛”、“创业之星评选”等主题活动,每年公开评选和表彰一批创业先进典型,让创业者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受尊重。
(三)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各级政府办事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办证程序,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效率,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手续齐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完善投资权益保障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合法投资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加强创业诚信建设,鼓励创业者、创业实体依法纳税,依法严肃查处逃税漏税等不法行为。
(四)本意见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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