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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风投机构推动领军人才创业的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8  浏览次数:2098
核心提示:芜湖市关于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新兴产业爆发式增长,提升自
 
芜湖市关于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新兴产业爆发式增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我市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健全和规范风险投资机制,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等主导形式,吸引资本,提供资金,推动领军人才来芜创新创业。
二、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充分发挥资本运作的功能,推动领军人才来芜创业发展,5年内力争引进100名领军人才。
三、本意见所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强烈发展事业愿望的在芜湖投资项目的负责人或团队(企业)。该领军人才应至少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2、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3、是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制造工艺的带头人;
4、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同时能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人才。
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的重点领域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产业。
五、设立规模为2亿元的“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扶持领军人才在芜湖创业投资。
六、风险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后,引导基金产生增值部分扣除资金占用成本后的70%直接奖励给风险投资机构,或由风险投资机构用于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奖励或设定为期权奖励。因无法规避风险引发的亏损,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政府按其项目投资亏损额的30%、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偿。
七、领军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由风险投资机构组织评定,引导基金理事会确认,领军人才的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引导基金按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总额的1到2倍跟进投资。
八、经过风险投资机构引入到我市的领军人才进行创新创业时,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根据项目需要,提供100-1000平方米工作场所或相适应的厂房和150平方米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我市能实现产业化并达到约定目标的项目,工作场所和住房可优惠出售或奖励给领军人才。   
九、引进领军人才创办的在芜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十、风险投资机构参股的,由领军人才领衔或参与并列入市重点计划项目的创新创业企业,其产品具有良好前景和较强获利能力,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优先安排申报国家、省计划项目,并争取经费补贴。
十一、优先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参股的以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企业上市,积极参与资本市场竞争,拓展融资渠道,为规避投资风险创造条件。
十二、对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领军人才,经创新创业实现项目成果的产品与服务,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
十三、领军人才来芜湖创办企业所需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注册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统一代办,并提供公共物业服务。
十四、引进到芜湖的领军人才的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安家补助、住房补贴等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09〕11号)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意见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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