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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8  浏览次数:1885
核心提示: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办法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第三产业小巨人,促进我市第三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办法
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第三产业“小巨人”,促进我市第三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09〕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原则按照鼓励发展、激励做大、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第三产业中,选择40户左右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法人单位,作为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
第二条 培育目标
对培育对象通过5年时间培育,达到以下目标:具有一定规模、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高公共服务水平,吸纳就业人数显著增加,能较好地服务于生产、生活,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条 政策措施
(一)从2010年开始,培育期内每年全市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每个培育对象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该项资金由市与县按2∶8的比例承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升级改造、品牌创建、标准化推广、项目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等。
(二)在培育期间,培育对象除享受培育奖励资金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或优惠政策。
(三)在培育期内,对培育对象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等项目。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申报国家、省各类品牌创建项目和行业试点。
——根据第三产业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培育对象新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培育对象优先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贷支持或融资担保服务。推荐使用金融创新产品。每年组织有融资需求的培育对象参加省级银企对接会。
——对培育对象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专场人才交流和引进活动。
(四)建立培育对象联系点制度,随时掌握其发展情况,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 行业类别
(一)现代物流业;
(二)服务外包业;
(三)文化创意产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产权明晰,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营业额、纳税额逐年增长;
(五)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申报单位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须符合行业专业条件。各行业专业条件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申报推荐
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组织申报。凡具备条件的可自愿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申请报告、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四)未来5年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
(五)在管理、研发、信用等方面取得的各类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
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对申报培育对象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审核认定
(一)评审指标体系的设定要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简明扼要,以经济指标、税费缴纳及约束性条款为主。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推荐培育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
(三)在评审中,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因纯客观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形,导致不能上报评审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审核,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应专文说明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评审,拟纳入培育对象的,应专文上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由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研定。
(四)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培育对象备选名单,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确定培育对象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授牌。
第八条 管理工作
(一)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工作由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二)建立诚信制度。在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过程中,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偷漏逃税、虚假出资、欺诈坑骗等破坏市场信用行为及伪造数据、提供不实材料、骗取培育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奖励资金外,在媒体公开曝光,取消其培育资格,视情作相应的处罚。
(三)对确定的培育对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培育对象与所在县、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四)按年度考核结果,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则予以停牌。若下一年度培育对象完成当年及上一年度责任目标的, 则予以复牌;若连续两个年度均未能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则予以摘牌。摘牌后再次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经严格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经严格评审,每年新增部分单位(含已被淘汰培育对象的替补数)纳入培育对象。
(五)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奖励资金。低于责任目标的暂不拨付当年的奖励资金;若下一年度培育对象完成当年及上一年度责任目标的,则一并拨付当年和上年的奖励资金,但不含已摘牌单位;培育对象若在培育期内提前上市的,将5年应奖励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拨付至该培育对象。5年培育期满,进行验收确认和全面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培育对象,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再按市、县、区承担比例予以退还。
(六)培育对象要保证在本市的可持续发展。自确定为培育对象起10年内,若企业总部或整体迁出本市的,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九条 考核工作
(一)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培育对象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培育对象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提交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后,于3月10日前将培育对象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行业汇总,分别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培育对象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二)对审核确定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培育对象,经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财政部门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到培育对象,属于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于上述资金拨付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
(三)培育期结束后,由培育对象向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市三产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确认和全面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第三产业“小巨人”培育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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