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5-02-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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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繁昌县安达矿业加工厂:我局立案调查的繁昌县安达矿业加工厂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合伙企业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芜工商处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要点如下: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撤销你企业2013年元月23日的变更登记,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
繁昌县安达矿业加工厂:我局立案调查的繁昌县安达矿业加工厂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合伙企业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芜工商处字〔20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要点如下: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撤销你企业2013年元月23日的变更登记,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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