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7执5825号
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容韬,男,1978年11月03日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与被执行人谭容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8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谭容韬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容韬给付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借款1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谭容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谭容韬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谭容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18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