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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竟然安装天然气管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大江晚报  浏览次数:989
核心提示:一起因合同误解、疑似销售误导等复杂原因引起的交房纠纷,日前在芜湖县政府部门的协调下,终于尘埃落定。8月14日,芜湖县住建委及
一起因合同误解、疑似销售误导等复杂原因引起的交房纠纷,日前在芜湖县政府部门的协调下,终于尘埃落定。8月14日,芜湖县住建委及纠纷所涉及的房地产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细致的沟通和适当的物质补偿后,目前这起纠纷已经基本了结,绝大部分“湾沚一号”小区的业主已经拿房并着手入场装修。
  7月31日,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湾沚一号”c区公寓的业主,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前去拿房,但有业主声称,当初买房时对方承诺房子内将安装天然气、太阳能热水器,并设计有厨房、给排水设施。但拿房时,他们却发现,这些“承诺”均没有兑现。有业主还表示,原先对方承诺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一样,拿房时却改成经营性收费标准,水电费都涨了将近一倍,这让部分业主不解甚至气愤。
  部分业主的投诉引起了芜湖县住建委等部门的高度重视,芜湖县政府办8月3日公开回复:县政府高度重视此事,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核查,以切实维护广大购房户的合理诉求。有关部门一定严格依据国家有关管理法规,全力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8月15日,芜湖县住建委副主任夏先生告诉记者,调查的结果显示,“湾沚一号”c区公寓所在地块,当初出让土地时,出让公告中即注明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办公性质而非住宅。“湾沚一号”c区公寓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也标明了这一点。调查结果显示,在业主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没有找到承诺有安装天然气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从书面合同上来看,没有违规的内容。他表示,按照住建部的规定,办公性质的建筑物中,为了安全起见,不允许安装天然气管道,建筑物的性质只能是办公,不能用于居住。
  为什么部分业主会提出安装天然气管道这一明显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夏先生分析,一是部分业主缺乏相关的房地产常识,不清楚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内根本不允许接入天然气管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他们也没有仔细查看相关的内容;其二,也不排除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当时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在口头宣传时进行了虚假宣传,导致部分业主信以为真。
  8月16日,记者与被投诉的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取得了联系。他表示,在芜湖县政府部门的协调之下,问题基本解决。作为企业,他们已经做出了让步,承诺免费给80名公寓业主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目前,绝大多数业主都接受了这一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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