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药,却因为利欲熏心而进行采购并销售,无视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和患者的生命健康。记者1月13日从有关部门获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吴某销售假药案件。
2013年10月,建湖人陈某拿着一瓶“乔志复方咳喘灵胶囊”来到被告人吴某所打工的药店,问该店有没有这种药卖,吴某看了看说没见过。陈某便介绍这个药治疗咳喘有奇效,并称自己常年吃这个药,请吴某帮忙捎带几瓶。吴某接过药瓶,发现包装上批号是“豫卫药准字”,而非“国药准字”,顿时明白这个药不是正规药厂生产的,是假药。但是在陈某再三请求下,且吴某自己也有私心想赚点外快,便背着药店老板在明知该药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以每瓶12元的价格购进100瓶,又以每瓶23元的零售价销售给了多名顾客、计53瓶。
2014年3月,建湖县药监局执法大队在对吴某所在药店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随后立即进行了查封鉴定。案发后,从吴某处扣押的47瓶“乔志复方咳喘灵胶囊”经盐城市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吴某系自首,且其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同时下发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