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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体制存壁垒 需要六大转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2  浏览次数:817
核心提示: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对严峻挑战。那么,中国的科技体制存在哪些壁垒,需要做些什么改革突破?  中国科技体制
我国科技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对严峻挑战。那么,中国的科技体制存在哪些壁垒,需要做些什么改革突破?

  中国科技体制存在哪些壁垒

  ——科技立法体系不完整。中国自1985年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以来,颁布了大量以促进科技进步为目标的政策文件,但立法体系不完整。譬如,关于科技投入标准的要求仅仅在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做出方向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实现上述目标的责任落实却在立法体系中没有体现;中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多达数十件,但这些政策大多以通知、暂行条例等部门文件的形式出台,没有足够的法律地位;《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虽然都明确规定了科研成果权益的依据,但是,均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评估科技成果价值,这就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

  ——科技投入没有形成规律性的稳定增长机制。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科技拨款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仅维持在0.6%左右;而国际上普遍认为政府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低于1%的国家属于缺乏创新能力的国家。

  ——科技管理体制不顺。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研发机构分属不同系统,协调配合程度不够;另一方面,部分政府部门各自为政,导致有限的科技资源无法实现有效的整合。目前,中国科技管理部门包括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和军方等。由于缺乏统筹规划,科技资金管理部门多,体系分割严重,政府资金与非政府资金相互分立、民用科研与军用科研分立、科技资源部门、地域相互分割,使原本有限的科技资源变得分散。科技部、教育部以及各省市政府,分别设有数百种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留学人员项目”等命名的专项基金,科研人员通过不同渠道,以大体相似的内容,重复申请课题或同一课题被重复立项,造成科研资金的浪费。

  ——科技投入方式不能有效促进成果转化。大部分的财政科研经费主要以课题形式投向高等院校和政府所属科研院所,企业研究经费来源中财政资金的比例仅占14%。这种资金投入方式,一方面造成资助项目重复与不足同时并存,另一方面也容易使财政资金沉淀于某一部门,不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产学研结合的认识,中国存在着误区:中国是研究所办公司,而发达国家是跨国公司办研究开发机构,产学研紧密结合,发达国家的企业是研究开发活动投入和执行的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企业没有担负起研究开发主力军的重担。

  ——协同创新不够。中国科研创新相对薄弱的重要原因是封闭管理。在部门所有制下,多个研究项目和经费渠道的重复设置和封闭使用,使课题运行经费不足,技术人才短缺,科学研究的效率、科研设备共享程度和人才利用率低下。

  ——科研人员激励机制不足。中国科研院所人才流失率达50%,深刻原因在于激励机制不足。公益科研院所的待遇制度更多表现为一种福利安排,而不是一种激励安排。研究人员的报酬获得,不是靠水平表现而是凭技术等级资格。

  壁垒的背后原因

  壁垒背后的原因是利益障碍和封闭障碍。

  利益障碍: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将资源配置的任务放手交给市场。但是,中国相关部门人员是科技项目中的直接受益者,他们拥有对科技资源的垄断性分配权力,不愿意将科技管理权力下放,这必然降低社会组织对科技发展的参与程度,降低一线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阻碍科学技术在各社会要素之间的流通和转化,无法保证科技投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造成科技体制的不顺。

  封闭障碍:协同创新不足,导致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不能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科研管理人员应破除封闭意识,增强开放意识,能够与相关院所、高校、企业研发机构共享科研成果,多学科联合攻关,树立合作共赢的思想。

  六大转型突破壁垒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笔者的建议是,以六大转型突破科技管理壁垒。

  在科技体制上,从行政驱动转型为法律驱动。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后工业发展中国家,最为普遍的措施是从立法角度明确科技的优先地位。虽然,中国的《科技进步法》已经明确提出科技经费投入的增长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上述要求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建议出台《科技投入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科技投入的法律地位以及经常性财政收入的标准化口径,依法建立保障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机制。在确保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重点加强投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科技责任考评机制和监督机制。

  在科技投入上,从节约资金转型为稳定增长。从科技投入的增长轨迹来看,中国财政科技投入水平的增长速度波动较大。存在以节约资金为出发点支出科技资金的现象,真正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需要大幅提高。

  在科技管理上,从无限政府转型为有限政府。政府应大力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与课题保持一定的距离,依靠科技中介机构完成课题的委托与评审。建议大力发展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合同仲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等专业的科技中介机构,政府可将课题管理下放到科技中介机构,重点建设并完善市场体制。

  在科技投入方式上,从单一的课题形式转型为研发合同。美国政府的研发经费中,超过20%投向企业研发机构,一些欧洲国家的这一比例甚至达到30%。如前分析,中国政府资金用于投入企业的研发经费明显偏低。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企业研发投入中的杠杆作用。借鉴国际经验,以研发合同等模式逐步取代单一的课题形式,把企业培养成为创新研发的主体,帮助企业克服研发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外溢性和资源障碍。

  在科技创新上,从封闭创新转型为协同创新。加大对合作性研发的支持,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以及生产制造环节的衔接,在立项初期即确定科研机构与研发企业的合作机制,克服以机构为中心的体系分割。

  对科技人才,从福利安排转型为激励安排。在人才培养计划方面,中国推出的国家科技奖励政策、政府特殊津贴政策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相对于中国庞大的科技人才体系而言,覆盖范围有限,没有形成稳定的培养人才的激励机制。为此,应建立覆盖全体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确保人力资源作为科技创新原动力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激励的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项目激励。打破个别人、个别机构垄断项目的现象,让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研发机构能够参与到项目中来,合作创新。二是权益激励。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参与企业科研,并给予一定的权益,包括股权激励。三是酬劳激励。目前,公益科研院所、高校的一般科研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界定课题中的报酬,使他们劳有所得。四是精神激励。科学的真谛在于追求真理。科研人员需有四种精神支撑:求真务实的进取精神,平等宽容的民主精神,合作共赢的时代精神,甘于寂寞的奉献精神。那种做事、评价和决策最终取决于政府权威的习惯做法,应当让位于科学、民主的方式。惟此,中国的科研事业才大有希望,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富有活力、更有效率的创新体系”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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