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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才相关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2  浏览次数:1162
核心提示:1、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六类人才:第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2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国家级专家学者;第3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专家学者;第4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第5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
 1、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六类人才:

   
第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2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国家级专家学者;

   
第3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专家学者;

   
第4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第5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人才;

   
第6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发明专利、能形成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

   
2、对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驻芜单位)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安家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第1类人才80万元;

   
(2)第2类人才50万元;

   
(3)第3类人才20万元;

   
(4)第4、5、6类人才,到企业(含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工作的10万元,到科研院所、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5万元。安家费补助分三次补助到位,即初次聘用、一年后、二年后按2∶3∶5比例拨付到位。

   
3、对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驻芜单位)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生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第1类人才8000元/月;

   
(2)第2类人才5000元/月;

   
(3)第3类人才2000元/月;

   
(4)第4、5、6类人才,到企业工作的1000元/月,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给予生活补贴。

   
“两院”院士生活补贴服务期内发放,其他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两种以上标准享受安家费补助、生活补贴的人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于难以界定标准的人才,不唯学历、不唯职称,采取“一人一策”的方法,经确认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凡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明确双方职责、权益和违约责任,其年龄约定应符合以下要求:第1、2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第3、4类人才一般要求在55周岁以下;第5、6类人才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4、招聘博士研究生来我市党政机关挂职锻炼,择优调任公务员。每年拿出若干个党政机关紧缺专业的职位,面向国内外招聘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来我市挂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一年挂职期满后,在征求本人意愿基础上,经考核择优调任公务员。

   
5、畅通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引进人才,相关部门确认后按规定限时办结手续。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因编制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不足的,可以向市人事编制部门申请超编引进和特设岗位。对引进特殊岗位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引进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档案、人事关系的,可为其重新建档。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71号)执行。

   
6、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以项目服务、业余兼职、人才租赁等方式,打破身份、户籍、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制约因素,引进人才来芜创业或提供智力服务。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双方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柔性引进人才可由聘用单位向市人事部门申领《特聘人才证》,持有《特聘人才证》的人才享有本市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经费资助等政策。对于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市人事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工作时间享受同等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政策,对做出贡献的人才可参与“科技创新人才奖”等奖项的评比。

   
7、加快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在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科技创新人才奖”,奖励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实施《芜湖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每两年选拔20人,每人津贴1万元。实施“55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对获得市认定的创新团队,市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和有关政策支持。

   
8、加大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至2012年,选派50名左右优秀企业家到国(境)外进行培训或研修,选派50名左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EMBA教育,选派若干名企事业单位的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省级高级研修班。组织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参加金融、法律等专项培训。所需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选派单位各承担50%(学历教育除外)。

   
9、建立技能人才科学评价体系和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加快芜湖技师学院建设,大力培养高级技能人才。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培养或与芜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协会(学会)合作培养我市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0、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投入,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用于继续教育的学费,单位可分层次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加强继续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市人才专项资金每年拿出10万元,用于奖励在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继续教育基地。

   
11、引导和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农村挂职,加强农村人才创业指导和生产技能培训,继续实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在省安排“三支一扶”计划基础上,市每年再安排20名,服务期满的经考核可择优进入空编的镇事业单位。

   
12、鼓励创新创业人才以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入股创办企业。鼓励校企联合,促进产学研合作,对科研成果转换显著的给予奖励。创新创业人才利用自己的技术、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到本市创办企业的,其无形资产可作价出资,出资比例由双方约定。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经批准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

   
13、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事业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和现有人才通过绩效考核,制定同岗位、同实绩、同待遇的公平合理的激励措施,保护和激发现有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企业也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对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的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考核与激励。既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引得进、留得住人才。

   
14、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我市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除省配给的启动资金外,市人才专项资金另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鼓励尚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项目博士后”。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市人才专项资金按照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鼓励出站博士后留在芜湖工作,并享受安家补助、生活补贴等政策。

   
15、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兴建大学生创业园。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留学人员芜湖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26号)规定,为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和良好环境,把芜湖留学人员创业园建成国家级创业园。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比照留学人员创业园模式,建立大学生创业园,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政策。

   
16、加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单位),市人才专项资金每年给予国家级示范基地(单位)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基地(单位)5万元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引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国家、省批准提供的引智项目经费按1∶1比例配套资助。

   
17、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确定一批能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供相应培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安排不少于600名毕业生进行为期6个月的就业见习。确定10个左右人才较为密集、层次相对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对考核优秀的见习、实践基地,市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18、完善我市职称社会化评审体系,采取评审与认定相结合的办法,使职称评聘工作向各类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覆盖。人事部门制定和实施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认定办法,对引进人才中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9、采取“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模式,在工业园区蓝领公寓规划建设中优先安排兴建人才公寓,按照“政府核定租金、周转过渡租用”的原则,解决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临租房困难问题,为引进的人才提供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20、做好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工作。对引进人才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优先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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