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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广告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9  浏览次数:889
核心提示:6月28日电 (记者富子梅)今天,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贯彻
6月28日电 (记者富子梅)今天,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核实的广告不得发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广告发布。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指出,2011年,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经营额达到1800多亿元,占全部广告经营额的58%,总体社会形象良好。但仍有一些都市报和部分地市级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特别是一些小报小刊、部分互联网站,忽视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自律不强,致使部分地区、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问题屡禁不止,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近期,工商总局对主要商业网站广告的监测表明,一些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率高达90%以上,一些广告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内容涉性、格调低俗,性质恶劣。

会上,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三联生活周刊》杂志社、新华网、搜狐网等向全国大众传媒发起倡议:诚信守法、严格自律;加强管理、强化审查;担当责任、抵制低俗;引领风尚、率先垂范;接受监督、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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