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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征求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意见的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08  浏览次数:1237

    教育部门要抓好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在普通医学教育中保证医学心理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课时,规范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教学与培养,制订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学历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通过学历教育培养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人才。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精神康复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三)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的保障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基层精神病基本用药,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各地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重性精神疾病诊疗费用报销的实际情况,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帮助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要依据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开展医疗服务的成本,制订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天支付精神疾病住院费用的方式,逐步探索用总额预付、按人头支付、按服务单元支付等方式,促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院内外治疗有效衔接和延续,逐步减少急性期患者平均住院日到合理水平。制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康复的经费保障制度,支持患者进入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并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积极参与。

    (四)加强经费投入,促进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条件,依照资源整合、分类保障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部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倾斜。各地应当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支持患者报告、危险性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养、基层机构指导、工作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央财政应当对困难地区开展上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政府对精神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慈善资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资金投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救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患者康复性庇护就业等工作中。

    (五)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各地要围绕国家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需求,针对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老年期精神障碍、儿童和青少年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酒精与药物滥用相关的精神与行为问题等,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早期诊断和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技术,并进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的开发。大力开展精神卫生政策与法律等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的研究,为制订精神卫生政策与法律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转化医学,以及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综合研究工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监督与评估

    各地综治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将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的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中央综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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