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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征求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意见的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08  浏览次数:1237

    三、策略和措施

    (一)统筹规划,创新管理,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立以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各地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服务需求和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状况,制订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国家精神卫生中心。原则上,各省(区、市)和各市(地、州)应当依托当地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设立精神卫生中心,各县(市、区)应当指定当地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在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区、市)应当建立精神卫生防治院(所)。

    按照创新管理、资源互补、分级诊疗的要求,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区域内床位标准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1.48张病床设置,承担急性期医疗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省级和市(地、州)级机构中。承担慢性期医疗和康复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县区级机构中,要尽快研究慢性期医疗和康复的资源配置标准和要求,制订县区级机构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单纯承担精神障碍康复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社区康复机构(患者中途宿舍、庇护工场、日间康复站、托养机构等)中,要研究其配置标准和要求,制订建设方案并开展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专科医院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研究与论证,明确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的性质,提出机构的监管办法,制订发展和规范管理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监测,科学预警,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卫生部要做好精神卫生信息系统规划,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发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内部署,实现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疾病诊疗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随访信息互联互通,适时动态更新,根据危险性评估情况及时预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患者发现、报告和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与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信息互换,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卫生部要开发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统(基础版),供中部和西部经济困难的省(区、市)使用。

    各地要定期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精神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分析精神障碍的疾病负担,作为制订精神卫生政策和规划依据。

    (三)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全面推进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提高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管理率和规范治疗率,消除患者被关锁现象,降低患者因病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要认真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因地制宜建立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广“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服务理念,建立医院治疗与社区康复衔接机制,加强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指导,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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