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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5  浏览次数:1885
核心提示: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已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已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

  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实施。

  各受委托的安全监管局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证书编号和用印问题按照《关于委托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三函〔2011〕353号)执行,同时补充明确广德、宿松两省直管县的证书编号式样如下:(皖广)WH安许证字〔201X〕XX号、(皖宿)WH安许证字〔201X〕XX号。

  二、规范企业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4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见附件1,下同)。

  搬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除提交4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制件;

  2.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

  3.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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