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2〕404号
关于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会计中介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6号)要求,现将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自2011年12月31日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报备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备材料,县(区)财政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31日前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报备的材料情况并形成管理综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报备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
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
5.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表(附表4)
6.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7.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上述材料使用A4纸装订成册,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报送各市县财政部门。年度报备表格可在安徽财政信息网(http://www.ahcz.gov.cn)及安徽会计网(http://www.ahkj.gov.cn)网站公告栏目本通知的附件中下载。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报备工作,每年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要求,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报备工作。可选择代理记账机构主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备材料,也可组织专门检查小组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备情况实地检查。
(二)加强后续监督。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各代理记账机构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不按规定报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对连续三年不开展业务,已无法联系的代理记账机构,确认无法恢复管理关系的应予注销。
(三)及时上报总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机构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综合报告(年度新批多少家,终止多少家,现共有多少家;机构人员构成及业务开展情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好的措施和办法,以及对如何开展好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表5),按照报备时间要求逐级上报。各市上报的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综合情况报告质量,将作为全省会计管理机构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联系人: 王光杰 联系电话:0550-5100275
电子邮箱:wanggj222@sina.com
附件:会计代理记账机购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