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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1096
核心提示: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73号),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50户会计师事务所的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业务报备、会计信息等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了查前公示。同时对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执业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风险评估程序缺失、实质性程序流于形式、函证等程序执行不到位,在重要审计程序缺失、审计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验资)意见不恰当。安徽苏明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验增资252万美元时,未关注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亳州君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验外汇出资时,也未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滁州鸿基会计师事务所对某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未关注被审计单位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调节资产负债率的行为;对被审计单位报表反映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巨额差异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安徽安建会计师事务所对某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对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671万元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合理关注被审计单位部分成本支出无原始单据的事项。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对某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对被审计单位预收账款3575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67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87万元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其他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存在未能保持设立条件、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会计信息不真实、未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厅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对安徽苏明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暂停执业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亳州君信会计师事务所、滁州鸿基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安建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行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行政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2名注册会计师予以暂停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对8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整改通知,对6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监管关注函,对5家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予以约见谈话批评。

  安徽省财政厅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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