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直管试点县经信委(经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申报行业准入公告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我委将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工信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规定,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公告。
二、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请各市、直管试点县经信委(经委)于当年4月1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委消费品工业处。
联系人:程效春,电子邮箱:chengxc@aheic.gov.cn,联系电话:0551-2871825。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