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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8  浏览次数:1868
核心提示: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为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制定本政策
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的若干政策


 
为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节能减排有关要求的;
(三)科技成果权属明晰的。
第二条   市、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产学研合作和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芜湖转化。
第三条   高校、科研机构在芜湖转让科技成果并在芜湖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高校、科研机构奖励。
第四条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首次自行在芜湖转化并在芜湖实现产业化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即给予其实现地方税金50%的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其实现地方税金70%的奖励。
第五条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3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前 5 年所缴税收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后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奖励的分配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高校、科研机构团队在芜湖创业,高校、科研机构出资入股的,芜湖市国有企业按其出资额1∶1参股。
第八条   芜湖市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收益扣除本息后 50%用于奖励。其中,50%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奖励高校、科研机构。
第九条   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业购买生产、办公用房所缴契税本市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其创办的企业。
第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创新平台被认定为省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30万元;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高校或科研机构50万元。
第十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在芜湖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自在本市注册登记起,第1年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工作用房和20万元启动经费;以后两年,若每年向本市转移科技成果3项以上(含3项)且实现产业化,则每年给予20万元运营费资助。
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进行科技招商在芜湖落地的,且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芜湖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在本市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享受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高校、科研机构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应当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优先在芜湖转化;高校、科研机构的人员来芜湖创业,6年内保留其原来身份,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待遇安排。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业化等的认定,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芜湖市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办法执行。市本级财政按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实际兑现额的30%给予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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