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增设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请示》(南政〔2014〕38号)收悉,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南陵县增设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复函》(皖农牧函〔2015〕255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增设海亮生态农业南陵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其屠宰的生猪原则上全部来源于公司自养,屠宰后的产品原则上全部销往省外。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和“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2号)要求,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3A级以上建设标准。你县要督促该企业严格按标准建设,竣工后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联合验收,凭合格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农委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手续。
三、你县要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压点承诺及关于该屠宰厂运行有关事项的专项承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四、要督促该屠宰厂坚持诚实、合法经营,不搞不正当竞争,不与当地其他屠宰企业发生冲突。如遇矛盾,你县要及时协调化解;屠宰厂违反有关规定及自身承诺事项,由你县按相关规定处置。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