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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地产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9  作者:芜湖政府网  浏览次数:1318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开发工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下同)地产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开发工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下同)地产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市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工业地产用地出让管理。工业地产项目用地选址范围限于国家、省级开发区内,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工业地产用地布局和结构,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拟出让的工业地产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经市国土局审核,由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系数不低于40%,行政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7%(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6,建筑系数不低于30%)。单幅土地出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亩。对工业地产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出让年期视项目情况设定为20年、30年、40年或50年,出让起始价按所在地区域的工业地价的年期修正系数评估确定。
    二、严格工业地产用地供后监管。工业地产用地自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制度和闲置用地处罚机制。工业地产项目建设工期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7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105号)相关规定执行。工业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工业企业的需要,并明确销售单元。开发经营工业地产项目的企业应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工业地产项目的具体监管按芜政〔2011〕7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工业地产项目销售。工业地产项目必须有不低于20%的建筑面积由开发企业自持。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自持部分外,允许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规定进行预售,预售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3〕16号)进行监管。购买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购买人资格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委和用地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购买人应与市国土局和用地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
    四、工业地产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方面享受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五、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参照本意见制定区域促进工业地产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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