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23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人选的拟定、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民商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三)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市政府的裁决、诉讼、仲裁和调解等重要法律事务的办理;
(四)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及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签约工作;
(五)对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六)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四条 对市委交办的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系法律顾问分析论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未曾因违法违纪受过责任追究;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依照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人员,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核;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人选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持有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芜湖市相关研究课题;
(五)在芜湖市开办符合发展导向的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市有关专项资金资助;
(六)在芜湖市项目引进、研究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提供法律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活动,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聘、续聘或解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有损害芜湖市合法权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双方协
商一致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履行职责的工作档案,本人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当年履行职责的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联络和服务工作费用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初提出预算,并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利用顾问身份从事损害芜湖市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芜政办〔201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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