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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印度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9  浏览次数:381
核心提示:商务部对印度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发布单位:中国化工市场七日讯,2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

  2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印度吉友联倾销幅度为24.6%,其他公司为57.4%;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7.9%。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联生命科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吉友联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均发生实质变化,没有必要维持反倾销税,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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