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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2  来源:芜湖企业网  作者:方海卓  浏览次数:476
核心提示: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近日,山西太原市政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近日,山西太原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位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形成了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的有关规定,共25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和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各自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从消防工作领导、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治理等8个方面,细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结合各部门实际,细化了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工程、城市供水、通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供电、供气、医疗急救等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规定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予星级宾馆、A级景区等级评定;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文物、人防等部门不予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办法》还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共用建筑、出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做了规定。

 
关键词: 芜湖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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