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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2  浏览次数:1173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2-05-12 【实施日期】2012-07-01   《商务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2-05-12
【实施日期】2012-07-01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内贸易局1998年第1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由其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具体实施。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统一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具体承担。

  内设机构应当在所属商务主管部门法定权限内,并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回避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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