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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2  浏览次数:1174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制作《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全面反映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检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可在笔录上注明理由并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四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按前款(二)(三)(四)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三)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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