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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芜湖政府网  浏览次数:738
核心提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皖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和意义是什么?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保险业在战略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进安徽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皖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保险业在战略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进安徽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首次从“顶层设计”的战略高度对安徽保险业进行了全新定位,将对推进保险业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全方位、多层次参与全省经济社会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二、《实施意见》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是什么?

    保险行业平稳较快发展,保费收入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处于中部领先地位。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3000元/人,保险功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对社会贡献度不断提高,保险行业发展基础更加牢固。

    三、《实施意见》着重解决哪些问题?

   《实施意见》系统阐述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工作任务,表明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提升了保险行业定位。《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主要领域,具体包括农业保险、养老健康保险、责任保险、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对保险服务领域进行了拓宽。《实施意见》针对行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支持各类保险公司落户安徽,不断完善全省保险市场体系,并明确了我省保险业“走出去”的主要任务,深化了保险业改革开放。

    四、简要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28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保险行业平稳较快发展,保费收入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处于中部领先地位。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3000元/人。

    第二部分,工作任务。一是坚持惠民利民,加快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养老、医疗、意外等普惠保险产品。二是完善保障机制,推进“三农”保险向纵深发展。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和范围,探索以农业保险为突破口,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三是运用保险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四是拓展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五是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深化保险行业改革,支持各类保险公司落户安徽,积极争取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支持国元农险向综合性保险集团发展。六是加强改进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提升保险监管水平,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严密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一是完善对养老、健康服务的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二是完善对“三农”保险的政策支持。适时提高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三是完善对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支持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支持小额贷款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省财政继续对小微企业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鼓励民营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市对科技保险给予支持,探索构建科技保险的风险补偿机制。四是鼓励购买保险服务。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可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五是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教育,推动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加强组织保障,逐项分解任务,细化配套措施,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保险知识培训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险工作能力。从保险监管系统和保险机构推荐优秀保险人才,帮助市、县(市、区)开展保险工作。推动省属高等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培养保险人才队伍。三是做好政策落实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将保险工作纳入金融工作考核体系,做好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省有关部门具体组织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五、《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是系统性强。《实施意见》把这几年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经验做法以政策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这一套政策体系涉及到行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包括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用地保障政策、监管协调政策。二是落实力度大。《实施意见》对省直有关部门的具体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下一步打算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加强组织保障,逐项分解任务,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有目标、有抓手、有跟进、有实效。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机制,推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考核评估。推动《实施意见》落实,要把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形成层层落实、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要以政策督查、第三方评估等为抓手,全面评估各级政府对保险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力度、各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程度、广大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等,力求在政策落实中政府工作有成效、人民群众得实惠。三是要加强改革创新。各保险机构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对保险发展的新要求和《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等创新,在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灾害救助体系、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创新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实现服务全局与行业发展齐头并进、和谐共赢。四是要营造良好环境。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的重要作用,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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