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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监局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4  来源:安徽安监局  浏览次数:1063
核心提示: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制定的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批准设立。各地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发展化工产业。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4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皖安监三〔2012〕88号)的规定,凡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避免出现先建化工企业,后配套规划园区的倒置现象。

  二、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2012年12月31日前,所有化工园区要设置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园区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在2013年6月30日前,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三是结合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工作和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督促园区内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各地可先指导1至2家企业试点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再逐步推广;四是逐步实现园区的封闭化管理,暂时无法进行封闭化管理的园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行封闭化管理;五是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园区的安全管理细则。

  三、各地要结合《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项目进入化工园区的规定,并对辖区内现有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摸底,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化工园区普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安全监管局(邮箱:weihuachu1407@126.com)。

  请各地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各县级安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有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附件:化工园区普查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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