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芜湖)煤炭储配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对芜湖港煤炭储配中心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函》(淮煤储配〔2012〕19号)收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竣工验收;你公司已按验收意见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材料,经研究,我局同意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通过竣工验收。
你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继续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