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2012年4月9日下达《关于关闭舒城县东方花炮厂的通知》(舒政办秘〔2012〕96号),决定对你厂实施关闭。舒城县安全监管局于2012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舒城县东方花炮厂关闭后工房拆除情况报告》,确认你厂已于2012年7月31日前基本拆除了1.1级工(库)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注销舒城县东方花炮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皖YH安许证字〔2009〕YY0130号)。
请你厂将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舒城县安全监管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