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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监局: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1368
核心提示: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通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整体安全发展能力为目标,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和阶段性特征,确定了强化“两重点一重大”监管的工作思路,突出了有效防控城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工作目标,在打非治违、自动化控制、安全设计、专项治理、规划布局、生产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我们既要从整体上把握,又要抓住重点,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把握其中的重大工作部署,全面、准确、系统的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按照《通知》和本意见的部署,制定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通知》和本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结合当前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治理违规违章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一)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改造对象。

  1.在已完成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任务(2009—2011)的基础上,对已实现自动化改造的化工装置的运行情况开展“回头看”,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可靠有效运行。在首批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对于个别没有按照要求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或自动化控制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对因未实施改造长期停产的企业,依法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在2012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同时,将原料和产品中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开展新一轮的自动化改造工作。

  2.将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范围。监督和指导相关企业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细化并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

  3.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43号)工作安排,在2012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工作,查找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在安全设施设计方面存在的不足,确定自动化改造对象。

  (二)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

  2012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建立自动化改造台帐,在2013年4月30日前制定完成自动化改造方案,2014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

  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的企业,视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企业要停产整改,许可到期企业及首次申请许可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2014年底前仍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全面开展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各地要把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打非治违工作,在2012年11月30日前,对所有在役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确定本地区需要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化工装置,在2012年底前制定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在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未经正规设计是指:化工装置未经设计单位设计,企业自行设计安装使用;或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超资质级别或超业务范围开展项目设计);或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代替设计(以初步设计代替施工图设计)等。

  自2013年7月1日起,未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企业,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化工装置要停车整改;2013年底前仍未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企业要停产整改,许可到期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四、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

  (一)开展现状普查和风险评估,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1.2012年底前,查清现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权属单位、主管部门、输送管道名称、输送物料、管道起止点及长度、管道敷设方式(地上/地下)等基本内容,建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查台帐。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企业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结合安全评价工作一并进行。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防护距离、运行情况、防护措施等进行总体评估,查找在安全运行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在2013年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移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工程档案。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特别是穿越城镇的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网档案资料,进行城镇规划和建设时要加强对已有管道的保护和避让,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1.建立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地面开挖施工作业证联合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城镇地面开挖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城镇地面开挖施工作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凡是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项目,开始施工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召集管道业主、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情况不明强行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作出明确的标识,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

  2.集中解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占压等突出问题,清理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有关企业要立即对所有的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完善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要落实管理责任,对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逐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

  (一)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

  在2012年11月30日前,对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数量、安全生产现状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于存在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原则上采取搬迁入园的整改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项目核准、搬迁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政策,综合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等措施,有计划的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入园。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

  1.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快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建设。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没有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2.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鼓励企业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等相关技术改造。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对于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在原址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六、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稳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着力培育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设备设施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示范企业,严格审批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全面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2012年底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工作目标,逐步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2.更加注重达标质量,防止片面追求达标进度、达标等级的倾向。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为国家级标准示范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为省级标准示范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原则上一律从三级开始,稳定运行2年后,可提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申请。本意见发布之前,已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原则上从三级开始。

  (二)扎实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1.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对进入受限空间、装置开停车、动火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在作业前开展危险辨识,落实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强化应急演练,杜绝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2.建立企业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监督企业制定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分级隐患排查制度;建立企业定期聘请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实施政府分级挂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制度。通过企业自查、专家排查和政府检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3.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帮助和指导化工园区建设,提高化工园区整体布局、内部功能分区设置、项目建设的安全水平,优化化工园区产业链。推进地方政府或化工园区主管部门设置区域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园区消防站,逐步配备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化工园区内应急资源共享。

  七、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和专业素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6条的要求。其中涉及剧毒化学品和“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操作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其它部门的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要对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学历条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知》和本意见的工作安排,制订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普查及总结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计划、2012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普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7)报省安全监管局。

 

  附件:1.安监总管三〔201287号文件

             2.专项行动普查情况统计表(27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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