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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1948
核心提示:皖农渔〔2012〕240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宿松县水产局、广德县农委:  为提高渔船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渔

皖农渔〔2012〕240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宿松县水产局、广德县农委:

  为提高渔船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国家渔船检验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渔船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渔船质量直接关系到渔业生产安全。国家对渔船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是保障渔船质量合格,能够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从事渔业生产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是全国内陆水面大省,渔船数量多、分布散,渔船检验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当前,全省渔船普遍老旧,安全装备较差,渔业生产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加强渔船检验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渔船检验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第一关口,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保障渔船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渔船初次、营运检验

  (一)严格渔船初次检验。初次检验是渔船检验的第一环节,各级船检机构要重点审查渔船建(修)造指标和设计图纸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渔船建(修)造企业是否取得资质,建造合同是否规范;船体结构、材料、质量、焊接工艺以及轮机、电气、消防、救生、灯光信号等关键部件是否符合标准。要严把检验的每道关口,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检验不合格的、整改不落实的渔船不得签发检验证书。

  (二)进一步强化营运检验。要加强年度检验,按规定时间实施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要规范证书填写,渔船船主、船名号、材质、主机型号、功率、吨位、建造单位和日期等主要指标要填写完整,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明,检验合格后才能在证书上签字盖章。

  (三)认真开展临时检验。要指导渔民申报临时检验和换证检验,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应及时开展换证检验。凡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如改变用途和航区、修理改装、更换主机等),都要督促渔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按照渔船检验条例规定及时申报临时检验。

  三、加强渔船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并加强船检行为和工作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船检工作制度,指导验船机构和人员按照渔船检验条例、规范、制度等要求,扎实做到规范检验、实船检验和全面检验,全面提高渔船检验质量。要加强对渔船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验船师执行有关制度情况,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核查船、证、档案的一致性。要检查检验证书、技术文件和验船师日志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尤其要把渔船主机功率的检查作为重点,严禁擅自改变主机功率和“大机小标”、“小机大标”,做到船证相符,船档一致,保证渔船数据真实准确。要加强渔船设备检查,对航行、信号、消防、救生等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渔业船舶,渔港监督机构要禁止其离港,并监督其配齐。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防不登船就检验、不检验就发证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要加强渔船检验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船检验收费标准和相关制度。

  四、严格规范渔船设计和建(修)造行为

  加强渔船建(修)造监督是保证渔船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国家对渔船设计和建(修)造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渔船建(修)造行为。

  (一)指导渔船设计、建(修)造企业申报资质认可。鼓励并指导具备渔船设计和建(修)造条件的企业按照农业部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可和修造厂认可办法规定,申报农业部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指导企业如实填写《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工厂认可申请书》,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严格落实渔船建(修)造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渔船“双控”制度的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指导新建(修)造渔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造前先向当地渔业部门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出具经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审查的建造图纸,在有工厂认可资质的企业建(修)造等规定程序进行。

  (三)依法规范渔船建(修)造程序。要加强新建(修)渔船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设计和建(修)造资质的单位设计、建(修)造的渔船,未经当地渔业部门批准擅自建(修)造的渔船,船检部门一律不予检验登记,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要加大非法造船打击力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滩涂造船厂(点)”和未取得建(修)造渔船资质的渔船建(修)造厂(点)。

  (四)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各地要积极引导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关机构研究开发适合本地区渔业生产需要的标准化渔船船型,经批准后向渔民推荐,引导渔民和企业建造标准化渔船,提高渔船安全、节能、经济、环保性能,保障渔船安全适航能力,促进渔船节能减排,推进渔船装备现代化建设。

  五、进一步强化渔船检验基础建设

  (一)建立健全渔船检验组织体系。渔船检验是法定职责,加强渔船检验体系建设对于做好渔船检验至关重要。国家对渔船检验机构实行认可制度,渔船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渔船检验局认可,并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机构认可工作,建立健全渔船检验组织体系,组织未经国家渔船检验局认可的船检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申报认可,确保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渔船检验队伍建设。要加大验船人员培训力度,扩大初级验船师队伍,提高中、高级验船师比重。要创新验船人员培训方式方法,引导验船人员开展自学、互学,积极参加各类渔船检验培训,加强上岗资格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提高验船人员技能、素质,夯实渔船检验队伍的业务基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验船人员监督管理,指导并督促验船人员依法开展检验。

  (三)加强渔船档案建设。渔船检验后要及时建档,完善渔船基础数据,渔船设计图纸、建造企业以及船主姓名、船名号、船舶技术指标、主(副)机参数、建造日期、渔船照片等渔船基础信息要收集齐全,做到一船一档,分别建立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六、切实加强渔船检验工作领导

  渔船检验专业性强,政策要求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把渔船检验制度、政策原原本本向渔民、涉渔企业宣传,要在开展培训、执法检查、工作调研中,加强渔业船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要加强领导,把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渔船检验机构和队伍,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渔船检验工作手段和工作环境,关心验船人员生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努力加强验船设施建设,购置必要检验设备,改变落后的检验方式,逐步提高渔船检验质量和水平。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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