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的开展境外投资,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同时深化海关通过制度改革。针对金融保险支持政策,《意见》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此外,《意见》还要求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